圣才学习网出版专业资格考试频道获悉:广西省2013年度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201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
|
时间
|
科目
|
10月13日上午
|
09︰00-12︰00
|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
10月13日下午
|
14︰00-17︰00
|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0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本次考试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2013年7月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4〕44号文件规定,报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7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7月8日-2013年7月29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10月7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10月13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设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每个级别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各科目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区直考点,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均设考全科、免一科2个级别。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 服务热线或118114 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委托出版单位负责,各地可集中征订。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
2.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3.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人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理》和《音像管理条理》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 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 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 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 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考试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将对出版专业某些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3: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
|
原定考试日期
|
调整后考试日期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9月25日、26日
|
11月20日、21日
|
审计
|
10月10日
|
10月17日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11月6日
|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