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新闻出版行业职工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签定是指以劳动部、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从事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
2、拟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监督检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负责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
6、负责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
7.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8.核发特有工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职责:
1.组织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
3.参与制定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4.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5.指导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地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负责向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本地区需要建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负责本地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向本地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站长。
第六条 建立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站
(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条件:
1.具有熟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规和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及组织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特有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特有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
检测仪器;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培训实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中心)、研究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都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审核(中央在京单位直接向新闻出版署申请),送劳动部批准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各省(市)新闻出版局劳动人事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站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收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
第八条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和标准。
2.特有工种技术等级鉴定试题一律从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提取,各地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督考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二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各地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并报劳动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
第十二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由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2.新闻出版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
3、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中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4、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5.其他必须经过鉴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4年(含4年)以上,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4年(含4年)以上,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十名者,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五名者,视比赛项目和特有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申请参加高一级技能鉴定;
7.有特殊贡献者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经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每次考核前安排不少于20天的报名时间,于考前二周截止报名。
(三)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介绍信(个人持身份证)、学历证明到鉴定站指定的地点报名,逾期报名和不到指定地点报名的。报名无效。其中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等级鉴定的,须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原件),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技术水平的资料。申请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资格鉴定的须持原"技术等级证书"或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取得上述证书后工作(任职)期间的个人技术总结。个人技术总结应包括: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曾解决和处理的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聘任特有工种技师期间的工作情况等内容。所撰写的个人技术总结和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须有二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评阅意见。鉴于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办法还不完善,其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申请目前只限于单位,由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报名。
(四)鉴定站对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填写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报名登记表、申请表,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及存根应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持假证件报名的,应扣留其假证件,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一年内取消其考核资格。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于考前两个星期向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进行抽题印卷。
(六)考生应持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职业技能鉴定站应试。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考核和评判。
(七)鉴定站应于考核结束后二周内,将考评情况和考试结果报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八)鉴定站应将经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后的考核结果张榜公布并通知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疑问,应于五日内向鉴定站提出查询,逾期不予受理。
(九)鉴定站对考生的查询,应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情况属实的,需报经核查部门批准(上报时应附考生原卷或考评记录)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鉴定站对申请者进行考评。在考评中,应严格按照特有工种的标准,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技术业务水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规则形成公平的鉴定结果。
(二)理论知识鉴定方式 1.理论知识鉴定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核,根据需要可辅之以答辩或撰写论文等; 2.特有工种试题一律从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中提取;试题从印制、密封、运输、保管到发放.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和丢失; 3.每个考场设主管1入,考生一人一桌; 4.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5.评分人员应合理分工,采用流水作业法,根据评分标准严格评判。阅卷组长
负责核查总分,发现评判失误应及时指出。评分结束后予以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重新评阅,重新评阅时间不计工作量; 6、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试卷,一律作废; 7.试评阅完毕应进行登记,并进行核实,以防漏登或错登; 8.监考、评卷、登记等环节完成后,负责人应签字,以备查询; 9.在末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评判结果; 10.试卷及有关登记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三)技能操作鉴定方式 1、操作技能鉴定可采用日常生产成果评定和现场典型产品(工件)制造(加工)或模拟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生产成果评定是指通过对申请者考前半年或一年的生产成果记录进行分析;评定是否符合报考相应标准。现场典型产品(工件)制造加工是指在申请者工作现场或鉴定站操作场所进行典型产品(工件)制造加工的考核。确实不能用典型工件考评的工种,可采用模拟操作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的方式进行。以上两种考试方式所占比重可根据不同工种不同等级、不同鉴定方式提供证据的充分、真实、准确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初、中级技术等级的鉴定,现场典型产品(工件)制造加工的考核所占比重可稍大一些,高级工可低一些。提供证据充分真实且准确的考核方式所占比重可高一些,反之低一些。技师、高级技师操作技能鉴定的重点是分析、解决技术难题能力和近几年的实际贡献。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标准,既要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又要体现行业水平; 2.鉴定站应于考前准备和检修好场地、设备、原材料、工卡量具及仪器仪表等。考核中应有专人负责设备维修和原材料供应,并搞好后勤保障工作; 3.考核的场次、工位应由考生抽签决定。工号必须在抽签前标定; 4.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5.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对于需要评委在现场打分的,应采取舍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值的办法; 6.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评判资格; 7.需要口试答辩的,供考生抽签的题应有三组以上,并备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8.考评人员要在考核结果上签字,以备查询; 9.评判资料应保存一年,能保存的试件应保存一'个月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1.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证书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2.经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中考核机构栏盖章,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实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3年评估一次。评佑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新闻出版署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考核机构不再重复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报经劳动部批准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
发布时间:199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