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出版专业初级考试报考条件,除具备报考条件(一)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初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三)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从事地方志和内部资料编辑出版的专业人员,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报考中级资格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一)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之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之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八、免试条件
在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其它事项
1、根据闽新出职改[2005]1号文规定,从2006年度开始,申报出版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4、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5、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6、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